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该团体名称中国城镇供水协会设备工作委员会(简称水协设备委)
第二条 水协设备委由省会及沿海大城市供水企业为主体以及部分设备制造厂家和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是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水协设备委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水协领导下,与中国水协其它直属各委、各地方水协密切配合,相互交流,建立信息网络,反映供水企业愿望及制造厂家的实际情况,为会员单位、供水企业及制造厂家服务,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水协设备委在中国城镇供水协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水协设备委办公机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水协设备委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认真执行中国水协章程。并认真学习中国水协的指示文件及有关资料,努力开展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搜集全国供水行业供水设备的基础资料及对供水设备的发展要求,建立现有设备信息档案,探讨并解决供水企业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提供可靠的依据。为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珍贵的用户情报资料。
〈三〉、深入调查研究全国供水设备制造厂家的产品现状,对各厂家产品的情况分类,如实编印供水设备资料,为现有供水企业和新建供水工程提供可靠信息。
〈四〉、逐步建立供水行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信息系统,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为供水行业和设备制造厂家咨询和服务。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的专题研究,不断提出先进的供水设备新成果,通过交流会、展示会等多种形式,推进供水设备技术进步,推广先进设备。受中国水协委托,参与各种新型供水设备的技术鉴定,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组织业务技术培训。
〈六〉、调查国外供水设备产品的技术性能、价格、备品备件等情况。建立国外产品信息系统,与国内产品加以评论介绍,为供水行业选用进口设备,国内制造厂家引进先进技术提供确实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适时分类召开供水设备产品展示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面性的供水设备产品展示会,制造厂家与用户直接见面,互通信息共同提高。
〈八〉、促进供水企业与制造厂家的技术合作,在双方互惠互利的条件下,供水行业可派技术人员到制造厂家监督产品质量,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水协设备委由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设备委不单独发展会员。设备委会员必须是中国水协会员,非中国水协会员而与设备委业务联系较多的单位,设备委可视情况建议其加入中国水协,如其不愿加入, 可作为设备委的联络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水协章程和设备委规则;
〈二〉、有加入中国水协和设备委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按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入会程序办理。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 权;
〈二〉、 参加设备委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 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五〉、 对设备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 自愿参加或退出设备委。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国水协章程》和水协设备委规则,执行设备委决议;
〈二〉维护水协设备委合法权益;
〈三〉 积极支持设备委工作,完成水协设备委交办的任务。
〈四〉 及时、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五〉 提供设备应用,管理经验等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水协设备委提议,报经中国水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水协设备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水协设备委规则;
? 提议罢免委员单位成员;
? 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根据中国水协要求,决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需由主任和副主任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水协审查,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是水协设备委的权利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经中国水协理事会批准,水协设备委设主任一名(兼)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六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四年。
? 设备委领导资格:
1 、 应有所在单位现职负责人出任,在任职期间内如因故变更,所在单位可提出新的人选推荐意见;
2 、 城镇供水行业中声望高的人士为候选人;
? 设备委领导组成:
中国水协理事会任命设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1 、及各专业委员会的部分专家及声望较高人士;
2 、分供水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管生产设备的领导;
3 、部分设备制造厂家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设备委领导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解释设备委规则;
〈三〉 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设备委领导人选的更替;
〈五〉决定设立专业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领导水协设备委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章程、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设备委委员单位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单位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的 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设备委的经费来源:
〈一〉 中国水协下拨经费;
〈二〉 信息咨询、中介费;
〈三〉 技术服务费;
〈四〉 赞助费。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水协设备委规则的修改,须经主任、副主任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水协设备委修改的规则,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中国水协审查同意,并 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均按中国水协章程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 2001 年 8 月 25 日 委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水协设备委。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